一、 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二、 企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
三、 企业招聘、招工政策
一、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1、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2、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2)引进人员条件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可参考《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员:
a.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须同时符合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条件并同时调沪。
b.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c.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d.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员。
上述b、c、d、e条人员其配偶可按其原身份随调。调动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来沪工作岗位与其工作业绩具有相关性,属本市紧缺急需。
3、申报程序
(1)需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代管)部门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自主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要核对申报材料,要求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申请引进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将信息输入政务网。
(3)市、区(县)人事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各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
引进人员经批准调沪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员带《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7、受理机构
(1)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高安路21号)
(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网上受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网上服务系统
(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
引进人才 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企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
1、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职称评审
鼓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每年通过“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发布申报通知,每年评审一次;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上海市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可申请进行高级职称评审。
受理机构: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
地 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2楼(邮编:20000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电 话:021-53080900-103
网 址:http://www.hitec.net.cn/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职称评审
鼓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每年通过“上海科技http://www.stcsm.gov.cn/”“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发布申报通知,每年评审一次;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本市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可申请进行高级职称评审。
受理机构: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
地 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2楼(邮编:20000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电 话:021-53080900-103
网 址:http://www.hitec.net.cn/
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加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通过“上海科技http://www.stcsm.gov.cn/”“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发布申报通知,每年评审一次;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上海市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工程系列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受理机构: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
地 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2楼(邮编:200001)
电 话:021-53080900-103,64833023
网 址:http://www.21cnhr.gov.cn/,http://www.stcsm.gov.cn/,http://www.shtic.com/
4、生物与医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加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生物与医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通过“上海科技http://www.stcsm.gov.cn/”“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发布申报通知,每年评审一次;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上海市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受理机构: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
地 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2楼(邮编:200001)
电 话:021-53080900-103,64833023
网 址:http://www.21cnhr.gov.cn/,http://www.stcsm.gov.cn/,http://www.shtic.com/
5、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职称评审
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电子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通过“上海科技http://www.stcsm.gov.cn/”“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发布申报通知,每年评审一次;受理专业领域:微电子技术、计算及应用、网络、系统集成、电子商务技术、信息安全、多媒体等。
(1)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中级职称受理
受理机构: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职称评审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技术中心楼303室(邮编:201112)
联系电话:021-54325166-3355,3108
网 址:http://www.stcsm.gov.cn/, http://www.21cnhr.gov.cn/
(2)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高级职称受理
受理机构: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职称评审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546号5号楼2楼(邮编:200040)
电 话:021-62401993
网 址:http://www.stcsm.gov.cn/,http://www.21cnhr.gov.cn/, http://www.tcct.stc.sh.cn/
三、企业招聘、招工政策
为给临港产业区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人力资源服务,临港集团特成立上海临港人才有限公司,协调政府关系,嫁接社会资源,开发服务产品,提供人才服务。公司设有人才招聘、人事代理、人才培训、公共人事服务、综合服务五大功能性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人才招聘、个人择业、人事代理、雇员(劳务)派遣、人事外包、福利管理、人事事务咨询、人才培训、境外人士人事服务等。
在人才招聘方面,企业主要提供委托招聘、校园招聘、专场招聘和网上招聘等服务。
(一)委托招聘
企业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招聘初、中、高级职位,年薪在5万元(及以下)到10万元(及以上)不等的各类人员。
服务流程:
以上信息详情参见临港人才网www.shlinganghr.com。
(二)校园招聘
每年定期组织园区内用人单位赴本市或外省市高校、高、中职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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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场招聘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策划并组织实施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全程招聘服务。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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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上招聘
用人单位登陆“临港人才网” www.shlinganghr.com完成注册,即可发布单位招聘信息,收集应聘人员资料,甄选合适人才。
服务流程:
以上信息详情参见临港人才网www.shlingangh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