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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

一、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二、 专利新产品认定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沪知联办〔2011〕7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沪经信法[2011]836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
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近三年内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 
(五)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
(八)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符合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

二、专利新产品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认定要求:
1、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2、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
3、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并在通过鉴定后的3年内申报;
4、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先进水平;
5、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惠配套:
1、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产品,授予“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证书。
2、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
申报材料与程序:
申报企业应填写《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产品的主要性能、应用范围及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的专利状况和专利在该产品中所起的作用;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
5、产品的市场分析,当年以及三年内预计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他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专利、鉴定、水平查新、获奖情况、列入各级开发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或者区经委、区知识产权局,向市经委申报专利新产品的认定。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早报送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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