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关税和关键环节增值税
二、 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减免税
三、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四、 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关税和关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装[2009]466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材料及流程: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4.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先提交一份用作初审),其中:地方三份,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文件同时抄国家能源局);
2.申请文件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3.申请文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文件封面见样张。
*申请书内容:
1.企业性质、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含股东简况)、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
2.企业基本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生产销售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及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需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及理由;
6.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含学历和职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7.预计本年度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8.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减免税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装[2009]466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材料及流程: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4.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先提交一份用作初审),其中:地方三份,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文件同时抄国家能源局);
2.申请文件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3.申请文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文件封面见样张。
*申请书内容:
1.企业性质、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含股东简况)、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
2.企业基本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生产销售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及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需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及理由;
6.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含学历和职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7.预计本年度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
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细则要点:
对税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一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适用范围:
上海市税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上海市税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税务部门提供)
2、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税务部门提供)
3、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时的必备材料)
4、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申请书(科技部门提供)
5、其他材料,企业研发项目领域鉴定意见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025号);
配套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网上办事窗口:http://www.stcsm.gov.cn/structure/xxgk/ywgz/index.htm
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报材料及流程: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
配套政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c.stcsm.gov.cn/
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申报材料及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
9、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