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临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启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领域。
2、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
3、项目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通过工商年检,主营业务与申报领域一致或高度相关。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项目实施,资金筹措能力,拥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资信等级。
4、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资本金(企业自筹,不含贷款)不低于总投资的30%。
5、项目在临港地区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且已落实房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实施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项目,将纳入储备库,予以跟踪推进。
6、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
三)附件
1、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2、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3、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一致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适用其中一项)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超过两年);
4、新增土地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相一致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利用现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租赁用房,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5、能评批复(根据项目用能情况适用不同文件和流程);
6、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专利复印件);
7、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银行承贷证明材料(各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对申报项目资金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如项目涉及新增土地或新建建筑等需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应提供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等相一致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10、环保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一致的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文件等(复印件);
12、如有合作单位需提供合作协议书。
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封面、资金申请表、资金申报报告、附件目录、附件材料的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一式四份。
三、申报时间: 2015年8月5日——8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材料报送所在园区开发主体或镇经发办,由开发主体或镇经发办初审后统一报送临港管委会。临港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
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一经发现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